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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政(第1页)

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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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此百世不易之道也。

昔汉高祖约法三章,萧何定律九篇而已,至于文、景,刑措不用。

历魏而晋,条目滋章,断罪所用,至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二条,而奸益不胜,民无所措手足。

唐及五代,止用津令;国初加以注疏,情文备矣。

今编敕续降,动若牛毛,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虑所不能照,而法病矣。

臣愚谓当熟议而少宽之。

人主前旒蔽明,黈纺塞聪,耳目所及,尚不放尽,而况察人于耳目之外乎?今御史六察,专务钧考簿书,摘发细微!

自三公九卿,救过不暇。

夫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

故近岁以来,水旱盗贼,四民流亡,边鄙不宁,皆不以责宰相;而尚书诸曹,文牍繁重,穷日乏力,书纸尾不暇,此皆苛察之过也,不可以不变。

《易》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

先王之理财也,必继之以正辞。

其辞正?则其取之也义。

三代之君,食租衣税而已,是以辞正而民服。

自汉以来盐铁酒茗之禁,称贷榷易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辞曲,而民为盗。

今欲严刑妄赏以去盗,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而盗贼自止。

夫兴利以聚财者,人臣之利也,非社稷之福;省费以养财者,社稷之福也,非人臣之利。

何以言之?民者国之本,而刑者民主贼。

兴利以聚财,必先烦刑以贼民,国本摇矣,而言利之臣,先受其赏。

近岁宫室城池之役,南蛮西夏之师,车服器械之资,略计其费,不下五千万缗,求其所补,卒亦安在?若以此积粮,则沿边皆有九年之蓄,西夷北边,望而不敢近矣。

赵充国有言:“湟中谷斛八钱,吾谓籴三百万斛,羌人不敢动矣。”

不待烦刑贼民,而边鄙以安。

然为人臣之计,则无功可赏,故凡人臣欲兴利而不欲省费者,皆为身谋,非马社稷计也。

人主不察,乃以社稷之深忧,而徇人臣之私计,岂不过甚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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