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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垦田(第1页)

广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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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衍沃称天下,顷更丧乱,民死者不可胜数。

其颠沛饥赢仅存之民,或无以为耕,耕亦不获。

然则事势至此,虽天时大和,灾不作,而甘雨下注,常委为沧海之波,民固且拱手待尽于沟壑之间,而莫之拯也。

时事之可忧,孰甚于此?虽然,福成窃观古人之良法美意,垂为百世之利者,往往转出于丧乱之余。

今沃野千里,旷弃不耕,诚因此时修明开垦之政,则所谓百世之利,可得而建也。

开垦之政有二:曰民垦。

民之有业而无力者,借以耔种、牛具资之耕,其旷绝无人之处,宜益募他州之人愿耕者,不计多寡,三年以后升科,给为永业,则亦可以少充国赋;曰官垦。

籍无主之田,官自募民耕之,定其租,视民间租岁减什一二,数岁之后,当有成绪。

且近世官吏仰令县官,县官所费不訾,而受者常病其薄。

宜仿古禄田之法,以公田给州县,代其俸廉,大县以千五百亩为则,小县减三之一。

大率银万两,可垦田五千亩。

明岁俾自耕,以其租易耕他处,三岁可得万五千亩。

若以十万金为之,则得十五万亩,是百县令之食也。

若以二十万金为之,则祭祀役食等项,地方之费,岁省大半。

每行省筹二十万金,核之经费不为多,而百世之利建焉。

夫自古公田之法,往往不数十年而敝者,以官为经理,不若民之自为经理也。

今以之代俸廉,以充州县公费,则州县之重之,必不后于民之自为经理也。

节下哀怜百姓,招流亡,给耔种,一切条法,简而易行,若福成之愚,岂能赞一辞哉。

然而经费不足,是以开之不广,请即见闻所及,就其一二言之,似亦有宜加之意者。

今苏、常、松、太各属,每县各有善后局,局数十百人,平居皆习为奸利,至无行义之辈。

其中或有稍公正者,上官使主其事,亦以乡党亲故,莫能相禁。

以故岁縻巨万,报销于上官,不啻以一为五。

道路嗟叹,以为不如其已。

由此观之,孰若悉罢此辈,以节浮费而济事实哉。

去岁不登,苏、松差愈,常属惟锡金下种较多耳,然亩收仅数斗。

田捐之令,亩四百;差役费二百,民不得食。

而州县苛督,甚于钱漕,不知有以闻节下否?且钱六百,固一二亩种麦资也。

麦熟后资以种稻,亦一二亩。

今独以锡金言之,田捐为五十万亩,则其所失岂可量哉?伏惟推此类汰去之,则官民并垦之利,庶可得而议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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