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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经征钱粮:福建、甘肃分征佐贰的形成及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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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州县政府来说,“钱粮”
是除“刑名”
以外最重要的政务,能否完纳赋额是官员考核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王业键在《清代田赋刍论》一书中,将田赋征收归纳为四种主要方式:直接征收和直接上缴,或县衙征收和县衙上缴(知县直接领导田赋的征收和上缴);间接征收和间接上缴(知县将征收和上缴均交给包税商去做,自己从包税商那里收取一笔预先商定的数目);直接征收,间接上缴;间接征收,直接上缴。
其中直接征收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纳税人将税款直接交到县里,俗称“自封投柜”
;另外一种是为了减轻从乡下运输到县城的运输等费用,各县往往在各乡设立“乡柜”
或者派出书吏、衙役下乡征收,前者要另交一笔附加税,后者则难以避免吏胥的强取豪夺。
间接征收是将税款交给包税商,这些又多为书吏和衙役所把持[1]。
然而,还有一种征收方式却似乎从未被研究者所注意,这便是佐贰代知县征收。
这种征收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协助知县处理粮税事务,也不是知县临时委派赴乡征收,而是划定州县一定区域,独立处理辖区内钱粮征收乃至上缴事宜,文献中称作“分征钱粮”
。
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有零星的例子存在,最典型的莫过于福建、甘肃两省。
这一佐贰“分征钱粮”
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又对基层社会行政运作起到何种作用,是研究清代赋税政策时应当予以关注的,但以往研究极少寓目于此,仅见陈祺助在研究台湾县丞、巡检司时简单提到有一类征收钱粮的县丞,但并未给予特别关注[2]。
本章仅以福建、甘肃为例,基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等单位所藏的档案资料,对这一特殊的钱粮征收形式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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