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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原则规定一致的是,第27条提供了准许企业进入特别管理程序的评估原则。

该原则将债权人利益、满足其权利的时间与限度撇开不谈(至少在对是否启动程序进行的前期评估中),而是着眼于企业活动的经济平衡。

总之,应当着眼于企业活动,以验证其经济平衡的可恢复性。

该评判不指向过去,而是指向未来。

企业活动没有负债,但在其开展的过程中,仅呈现成本与收益。

对经济平衡的判断是在生产动态的发展中、在其产生的成本与收益中完成的。

相对于恢复企业活动的经济平衡而言,企业主的无清偿能力本身是一个外部数据。

该评判并不考虑时间,也不考虑企业主之前的负债将得以满足的限度。

第27条并不要求审核企业财政恢复平衡的可能性,而只是核查是否存在“恢复企业活动的经济平衡的具体前景”

解读者应当分析的是,那些与(未来)普通的生产动态发展相关的债务:生产的普通成本,其限度不应超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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