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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微信打款是否成立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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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石某通过微信“摇一摇”
交友功能认识了陆某。
两人通过微信经常聊天,陆某逐渐取得石某的信任。
后来陆某谎称遇到困难向石某借款救急,石某出于信任,将省吃俭用攒下来的钱,通过微信向陆某先后转账五次,共计出借3700元。
借钱后,陆某跟石某的微信聊天不再像以前那样“秒回”
,聊天的兴致也逐渐降低,经常发个微信表情敷衍了事。
石某慢慢感到不安,多次明确要求陆某能尽快还钱,陆某每次都爽快答应,但始终没有兑现,并开始回避石某的聊天、电话等,石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有两个难点:
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
微信的用户名可随意更改,但在本案中,认定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石某向法院提供了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了石某为陆某预订车票等过程中陆某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法院根据上述信息,核实了陆某的户籍信息,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等应诉材料,由陆某亲自签收。
二是关于微信聊天证据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
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若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将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网络信息存在虚拟性,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因此,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借款,需谨慎而为。
好在石某所提交的陆某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相互印证,因此法院确认了石某借款事实,判令陆某向石某偿还借款本金3700元及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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