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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景区曝光游客不文明行为侵犯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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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名游客在通过景区步行走廊时,故意将立在路边的一排指示牌接连推倒,指示牌应声掉进小溪里,紧接着,该游客又将旁边的垃圾箱推倒。
景区的监控摄像拍下了这一幕,将这段视频在景区自媒体账号平台进行曝光,被多方转载,引发网络热议。
事发后,该游客认为景区曝光的视频侵犯其肖像权,损害其名誉,要求承担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曝光不文明行为,以期公众能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正当性,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体现。
但是,民法典也强调“合理使用”
,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专业律师提示,行为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着重点应该是曝光行为,并应对事件尽到合理核实义务,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如果能够对可能侵权的图像进行技术处理后再上传,可以避免更多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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