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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断绝收养关系后,养母有权要求养女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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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某收养不满两周岁的女孩高小某,并将其辛苦抚养长大。
高小某进入青春期后,因性格叛逆,几次被学校勒令退学,高某对其严格要求,不被理解,导致母女间的隔阂越来越深。
成年后,高小某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偶尔回家母女俩也总是不欢而散,久而久之,养母高某身心俱疲,女儿高小某也倍感压抑。
于是,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养母女关系,并要求养女补偿她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8万元。
【法律分析】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案例中,高某和养女高小某因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并没有及时化解,矛盾积累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虐待、遗弃,是构成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费用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高小某对高某构成虐待或遗弃,因此,高某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费用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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