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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醉酒摔伤,朋友要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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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末受朋友邀请,董某和李某一起去饭店吃饭。
下午1时许,四人用餐完毕,董某与李某一起离开。
席间四人一共喝了一瓶一斤装的白酒。
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李某与董某相互搀扶在人行道行走,后两人站立不稳倒地,李某压在董某身上。
董某头部受伤当场晕厥,被送至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
李某参与抢救,垫付了医疗费,并陪护了三天。
诊断结果显示董某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
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需二次入院进行颅骨修复手术,费用约20万元。
但因董某无力继续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
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疗药物,董某留下了癫痫的后遗症,亦丧失劳动能力。
董某认为是李某的过错造成他身体损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27万元。
【法律分析】
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董某平时具有饮酒的习惯,根据其自述,酒量不少于半斤白酒,而在其与李某饮酒的当日,席间四人共同饮用了一瓶白酒,根据常理判断,董某饮用的白酒数量应该并未超出其可承受的范围,李某在饮酒过程中应该也不存在对董某过度劝酒的侵权行为;从饮酒后的行为判断,李某在走出饭店以后对董某进行了搀扶,在董某摔倒后及时送医,还垫付了医疗费并在医院陪护了三天,已经做到了共同饮酒人之间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主观过错。
本案中,董某受伤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但李某良善的帮扶行为却不应成为承担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考量,董某的诉讼请求均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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