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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办公场所外迁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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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于某年8月13日到某模型公司上班。
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
两年后,模型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河北。
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工作。
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模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模型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北京迁至河北,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
模型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况且该公司已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刘某请求支付解除劳动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于是驳回了仲裁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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