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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会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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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袁某经营一家工艺厂,从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
年底,袁某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该厂员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工艺厂于12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人民法院对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袁某未如期履行,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
当日,袁某到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共计29.5万元,经法院调解,袁某答应三天内筹集款项返还所欠工资。
袁某到期未履行,并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该案最终被移送至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刑法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
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袁某以逃匿的消极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5万元,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后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袁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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