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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请回避需要什么理由(第1页)

11.申请回避需要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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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日,王某与刘某打架斗殴导致王某受伤,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审判员朱某回避。

王某认为,朱某是刘某的学生,学生当然会作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故提出回避申请。

经调查,刘某曾是某中学的教师,朱某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朱某入学时,刘某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学校开除公职,朱某与刘某并不认识。

法院院长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遂驳回王某要求审判员朱某回避的申请。

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

法院经复议,在第三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

【法律分析】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经一定程序退出对本案的审理,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

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一是避开可能干预公正审理的嫌疑,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二是避免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本案中,法院驳回王某的回避申请是正确的。

因为刘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王某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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