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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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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①,应续受五戒②,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
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
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
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
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旦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开示记录,后刊于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
)
注释:
①三皈依:即“皈依佛”
、“皈依法”
、“皈依僧”
,以示对“佛法僧”
的诚心皈依。
②五戒:即佛教所规定的在家信徒所应终生遵守的五条戒条: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四、不妄语;五、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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