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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知”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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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注重实践,并将其作为心学的根本。
他在提出“良知”
说的同时,也对《大学》中“格物致知”
的“致知”
做了以下论述:
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
若良知之发,更无私意障碍,即所谓“充其恻隐之心,而仁不可胜用矣”
。
然在常人不能无私意障碍,所以须用致知格物之功,胜私复理。
即心之良知更无障碍,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
知致则意诚。
(《传习录》上卷)
王阳明认为,《大学》中“致知”
的“知”
就是良知,由此可见,王阳明在四十岁左右时就已提出“致良知”
说,不过此时王阳明还未将“致良知”
作为心学的宗旨。
王阳明强调,实现致知就必须去除蒙蔽心体的障碍。
如果废弃此过程而仅凭主观良知行事,就如同“以贼为子,以土为食”
一样愚不可及。
那么,王阳明晚年提出的“致良知”
与此时的“良知”
说有何不同呢?在“致良知”
中,王阳明将“致”
的全部过程理解为良知的作用。
也就是说,他将除私欲的过程同样归结于良知。
这也是王阳明在晚年时将“致良知”
作为其学说宗旨的原因之一。
王阳明倡导心即理,同时也非常注重实践的过程。
他主张以整体演绎的方法来理解古典儒学,反对朱子学所采取的分析、归纳之法。
同样,王阳明对于《论语》中的“博文”
与“约礼”
、《尚书》中的“道心”
与“人心”
、《中庸》中的“道问学”
与“尊德性”
的理解也与朱熹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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