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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致知论(第1页)

格物致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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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在答复顾东桥的书信中说:

朱子所谓格物云者,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如求孝子之理于其亲之谓也。

求孝之理果在于吾之心耶?抑果在于亲之身耶?假而果在于亲之身,而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与?见孺子之入井,必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果在孺子之身与?抑在于吾身之良知与?以是例之,万事万物之理,莫不皆然。

是可以见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

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

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

致吾心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

故曰:“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

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

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

合心与理而为一,则凡区区前之所云,与朱子晚年之论,皆可不言而喻矣。

此外,王阳明还写道:

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良知也。

其虚灵明觉之良知应感而动者,谓之意。

有知而后有意,无知则无意矣。

知非意之体乎?意之所用,必有其物,物即事也。

如意用于事亲,即事亲为一物。

意用于治民,则治民为一物。

意用于读书,即读书为一物。

意用于听讼,即听讼为一物。

凡意之所在,无有无物者,有是意,即有是物,无是意,即无是物。

物非意之用乎?

至于具体的解释还请参考本书附录中的“致知格物”

那一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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