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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五年九月初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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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谕纪泽、纪鸿:
接泽儿八月十八日禀,具悉。
择期九月二十日还湘,十月二十四日四女喜事,诸务想办妥矣。
凡衣服首饰百物,只可照大女、二女、三女之例,不可再加。
纪鸿于二十日送母之后,即可束装来营,自坐一轿,行李用小车,从人或车或马皆可,请沅叔派人送至罗山,余派人迎至罗山。
淮勇不足恃,余亦久闻此言,然物论悠悠,何足深信。
所贵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
省三、琴轩均属有志之士,未可厚非。
申夫好作识微之论,而实不能平心细察。
余所见将才杰出者极少,但有志气,即可予以美名而奖成之。
余病虽已愈,而难于用心,拟于十二日续假一月,十月奏请开缺,但须沅弟无非常之举,吾乃可徐行吾志耳。
否则别有波折,又须虚与委蛇也。
此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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