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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释“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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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话》卷三第七四则:
“《三百篇》如‘采采芣苢,薄言采之’之类,均非后人所当效法。
……今人附会圣经,极力赞叹。
章某【艧齐】戏仿云‘点点蜡烛,薄言点之。
点点蜡烛,薄言剪之。
’……闻者绝倒。”
今案:不拘圃于所谓“圣经”
,识见可取。
但对于所引诗,实未得其解。
“采采”
二字,在《诗经》中首见于“采采卷耳”
。
毛苌解“采采,事采之也”
,朱熹解“采采,非一采也”
,均解为动词。
其实以诗证诗,“采采”
应为形容词,乃双声联语。
从正面而言,如《蒹葭》之诗,“兼霞采采”
与“蒹葭苍苍”
、“蒹葭凄凄”
同例,故“采采”
亦犹“苍苍”
、“凄凄”
。
采采者灿灿也,青青也,活鲜鲜也。
并非动词,并非所谓采了又采。
从反面而言,如“采采芣苢,薄言采之。
采采芣苢,薄言有之”
,其下二章尚有“掇之”
、“捋之”
、“袺之”
、“襭之”
等字面。
三章诗仅换了六个动词了都是一律的句法。
如“采采”
为采了又采,则此外何以不言“有有”
、“掇掇”
、“捋捋”
、“袺袺”
、“襭襭”
呢?
汉儒、宋儒都把诗讲错了,沿误已久,倒不足为袁枚与章某怪。
但“采采”
之义既得其正解,则章某所戏仿之“点点蜡烛”
,倒真可以令人绝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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