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2.调查附记:
banner"
>
接到读者来信之后,记者走访了哈房地管理部门。
据市房地局称,他们撵吴永海搬迁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吴永海与转租户(“二房东”
)原签订的协议早已过期;二是150号文件规定“由产权管理部门收回承租权,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并未指定我们必须和现营业户吴永海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至于和谁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由我们房管部门说了算,没有什么原则需要遵守。
但记者调查中看到,南岗房管处有一份“报告书”
,上面认定他们在收回“二房东”
的承租权后,“现转租给夜明珠餐厅”
,“每平方米租金应收6元”
,“此决定从1987年5月开始执行”
。
上面有房管员签字,亦有领导的批示。
这说明,从1987年5月开始,哈市房管部门与吴永海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已成事实。
对于哈市房管部门提出的第二条理由,即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的范围,按哈市房管部门对15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解释是否妥当的问题,记者又走访了具有立法解释权的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的同志对记者说,哈政发[1986]150号文件是根据《条例》制定的,《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不能随意解释。
它的立法解释权在省人大,哈市房地局没权解释,必须严格遵守。
在制定这项法规时,曾就收回转租公房后,在那里开办的产业怎么办的问题做了重点说明,那就是“要保护、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尤其是要扶持个体户;并特别强调不能因为清理整顿转租公房而把在那里已办起的营业网点挤垮,不得将从业人员挤走、由房产主管部门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否则,哈市当时将有三千六百多人因此而失业。
“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就是指房管部门收回“二房东”
的承租权后同现营业户建立的租赁关系,决不是没有原则要遵守。
当记者说明吴永海是连续4年的区先进个体户时,省人大的同志说,那就更应当支持了。
(1988年5月7日《黑龙江日报》)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