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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歌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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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有二人牵一犬,较常犬稍大。
前两足趾较犬趾爪长,后足如熊。
有尾而小,耳鼻皆如人,绝不类犬,而遍体则犬毛也。
能作人言,唱各种小曲,无不按节。
观者如堵,争施钱以求一曲,喧闻四野。
县令荆公途遇之,命役引归,托以太夫人欲观,将厚赠之。
至则先令犬入内衙讯之。
顾犬曰:“汝人乎?犬乎?”
对曰:“我亦不自知为人也,犬也。”
曰:“若何与偕?”
对曰:“我亦不自知也。”
因诘以二人平素所习业,曰:“我日则牵出就市,晚归即纳于桶,莫审其所为。
一日,因雨未出,彼饲我于船上,得出桶,见二人启箱,箱中有木人数十,眼目手足,悉能自动。
其船板下卧一老人于内,生死与否,我亦不知。”
荆公命二人鞫[1]之,初不承认,旋命烧铁针刺入鬼哭穴,极刑讯之,始言此犬乃用三岁孩子做成。
先用药烂其身上皮,使尽脱;次用狗毛烧灰,和药敷之;内服以药,使疮平复,则体生犬毛而尾出,俨然犬也。
此法十不得一活,若成一犬,便可获利终身。
不知杀小儿无限,乃成此犬。
问:“木人何用?”
曰:“拐得儿,令自择木人,得跛者、瞎者、断肢者,悉如状以为之。
令作丐求钱,以肥其橐。”
即率役籍其船,于船下得老人皮,自背裂开,中实以草。
问何用,曰:“此九十以外老人皮也,最不易得。
若得而干之为屑,和药弹人身,其人魂即来供役。
觅数十年,近甫得之。
又以皮湿,未能作屑,乃即败露。
此天也,天也!
只求速死。”
荆公乃曳于市,暴其罪而榜死之,犬亦饿毙。
[1]鞫(jū):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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