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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歌犬(第1页)

唱歌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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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有二人牵一犬,较常犬稍大。

前两足趾较犬趾爪长,后足如熊。

有尾而小,耳鼻皆如人,绝不类犬,而遍体则犬毛也。

能作人言,唱各种小曲,无不按节。

观者如堵,争施钱以求一曲,喧闻四野。

县令荆公途遇之,命役引归,托以太夫人欲观,将厚赠之。

至则先令犬入内衙讯之。

顾犬曰:“汝人乎?犬乎?”

对曰:“我亦不自知为人也,犬也。”

曰:“若何与偕?”

对曰:“我亦不自知也。”

因诘以二人平素所习业,曰:“我日则牵出就市,晚归即纳于桶,莫审其所为。

一日,因雨未出,彼饲我于船上,得出桶,见二人启箱,箱中有木人数十,眼目手足,悉能自动。

其船板下卧一老人于内,生死与否,我亦不知。”

荆公命二人鞫[1]之,初不承认,旋命烧铁针刺入鬼哭穴,极刑讯之,始言此犬乃用三岁孩子做成。

先用药烂其身上皮,使尽脱;次用狗毛烧灰,和药敷之;内服以药,使疮平复,则体生犬毛而尾出,俨然犬也。

此法十不得一活,若成一犬,便可获利终身。

不知杀小儿无限,乃成此犬。

问:“木人何用?”

曰:“拐得儿,令自择木人,得跛者、瞎者、断肢者,悉如状以为之。

令作丐求钱,以肥其橐。”

即率役籍其船,于船下得老人皮,自背裂开,中实以草。

问何用,曰:“此九十以外老人皮也,最不易得。

若得而干之为屑,和药弹人身,其人魂即来供役。

觅数十年,近甫得之。

又以皮湿,未能作屑,乃即败露。

此天也,天也!

只求速死。”

荆公乃曳于市,暴其罪而榜死之,犬亦饿毙。

[1]鞫(jū):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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