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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

作者:卡罗尔·C.古尔德更新时间:2025-12-12 03:24:21

内容介绍:《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的核心论证是马克思对于个人主义主题与社群主义主题的独特综合。我将这种综合称为“关系中的个人”,而“关系中的个人”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从规范的意义来说,马克思的解释赋予了强调平等性和社会相关性的自由以解释特权,在那里,对于个人的平等自由的承认也引起了对于正义的含蓄的解释。尽管马克思将这些规范看作是在一个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或许马克思对这个历史给予了一种过于狭窄的“西方的”解释),但我同样将马克思归于强调人的自我改变(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的创造性潜能的人道主义传统。然而,马克思又不同于传统的人道主义进路,他强调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基本的自由和政治权利)于个人和共同体兴盛的必要性。随后我指出,这些不同的能动性条件可以根据一个被扩展的人权(尽管马克思本人批判权利)观念而得到具体说明。简言之,马克思十分坚定地信奉个人的平等自由。当然,个人被理解为需要某种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发展和免于一切压迫和剥削形式的自由。作者介绍:卡罗尔·C·古尔德(CarolC.Gould):1946年出生于美国纽约,耶鲁大学博士,现为美国费城天普大学(TempleUniversity)哲学系哲学和政治学教授、全球伦理学和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哲学》杂志主编、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美国分会前任主席、哲学和公共事务协会执。 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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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二正义的含义及其与自由的关系

克思对资本主义非正义性的批判以及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规划这两方面的分析所具有的含义以重建马克思的隐性正义理论。结合本书前几章关于马克思社会本体论的分析,这些含义将可以使我们勾画出马克思的积极正义概念。我认为马克思的积极正义概念内嵌于马克思的说明之中。接下来的讨论将会十分简短,因为马克思很少明确谈及正义问题,因而我所呈现的几乎完全是基于马克思说明中所隐含的内容而进行的重建。 在对马克思的积极正义观进行重建之前,我们可以先仔细思考一下马克思本人为什么没有明确提出一个正义概念,尽管如此,我们又为什么可以断言马克思有这样一个概念呢?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马克思关于正义概念之所以说得那么少是因为他对那些用抽象的道德说教来取代社会批判的人持一种论战的立场。马克思主要针对的是以这样的方式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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