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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六旬老人出站口摔伤车站有责任吗(第1页)

9.六旬老人出站口摔伤,车站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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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况某乘坐动车回乡过年,在北广场出站口的栅栏处不慎摔伤,造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为此,况某将火车北站综合管理局、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万元。

火车北站综合管理局辩称,原告摔倒的地方是在站外,是在车站用地红线以外的地方,该区域属于铁路局管辖范围,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铁路局未对自己的“管理者”

身份提出异议。

火车站综合管理局提供了施工图,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认定事故发生地点所处通道只供旅客出站通行,接站者只能在栅栏以外,不能进入栅栏以内。

另查明,该出站口到栅栏之间的通道,其物业管理及清洁卫生均由铁路局负责,法院遂认定原告受伤地点的责任者应为铁路局。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旅客密集,地上有水渍通常会有安全隐患,铁路局作为该片区域的物业、清洁管理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通道干净、安全,防止损害发生。

铁路局违反了公共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后果的产生难辞其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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