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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女孩小区内玩耍被暗门砸伤,物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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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夏日傍晚,五岁小女孩林某在妈妈陪伴下到小区内纳凉玩耍。
林某和其他小伙伴在一侧低矮且凹凸不平的墙面上,模仿攀岩的动作在攀爬。
突然传来一声重物倒塌的沉闷声响,有人惊恐地尖叫。
原来在孩子们攀爬的墙面上有一扇小暗门,因连接处生锈老化发生断裂,致使门框脱落倾倒,砸到林某。
导致林某右侧股骨干及左脚跖骨骨折。
家长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平时未对暗门进行检修,且在暗门上未设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事发时小朋友的攀爬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及数额,应根据原告诉请、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合理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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