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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补充侦查是否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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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市公安局对刘某、张某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张某抢劫案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不足,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依旧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是否有次数限制?
【法律分析】
补充侦查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前者是指作出补充侦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或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后者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而由本院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都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案件经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包括经一次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再补充侦查的;也包括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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