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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证明用来证明论点的论据,就得反过来把论点当作论据。
我们一般认为难点在于想要证明什么,而后就能有更明确的证据。
所以,当我们想证明一个普遍命题或定律时,就把它应用在个案上;而如果我们想论证个案,又反过来从普遍定律入手。
我们总认为,目标论点是需要证明的,使用的论据则是不证自明的。
当我们提出一个命题要证明它时,先假定它是需要证明的而论据是不证自明的,这样我们就容易理解了。
但这是一种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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