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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必要把孟子的意见做一番粗略的整理:天子的父亲杀人,在这件事上,完美法官和完美天子分别有自己的一套行为标准。

法官的行为标准是正常执法,绝不因违法者的特殊身份而法外开恩;天子的行为标准则有两条:

(1)作为天子,履行天子职责,不去阻挠正常执法,听任父亲接受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裁。

(2)作为儿子,偷偷把父亲救走,一同逃离国境,在避世隐居中尽孝道以享天伦之乐。

“逃离国境”

在这里是有显著意义的,它既意味着主动放弃天子的职务,也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子民的身份。

于是,大舜对于他原先治理过的天下而言,既无天子之责,亦无臣民之义,而唯一余下的责任关系就是父子之道。

这也就意味着,在孟子的理想规范里,血缘伦理优先于政治伦理,家庭亲情优先于社会责任。

明代学者马明衡言简意赅地归结过这个道理:“皋陶但知有法,舜但知有父。”

(《尚书疑义》卷一)

孟子的解决方案至少透露出两条主要原则:

(1)法律面前,理应人人平等。

(2)家事重于国事,家里的一口人重于全国其他所有人。

对于今天的读者来讲,第一点完全不难接受,第二点就有些匪夷所思了。

孟子似乎没有考虑到一个最基本也最原始的正义原则:加害者理应对受害者做出相应的补偿。

那么,假如在瞽瞍杀人案中,受害者的妻儿老小来找孟子理论,孟子是不是真的可以应付裕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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